電子煙回收及防制資訊
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,倘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,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,草案訂有1個月緩衝期,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規劃於各縣市設置回收據點(參考網址:https://www.hpa.gov.tw/Pages/List.aspx?nodeid=5089),放置「電子煙回收桶」,提供持有電子煙民眾自主投遞,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,回收作業自115年9月8日起至修正後條文施行滿1個月為止。
檢附衛生福利部115年9月5日焦點新聞、「電子煙回收桶全台回收據點(含QR Code)」圖卡及「拒絕電子煙」宣導海報電子檔各1份。
檢附衛生福利部115年9月5日焦點新聞、「電子煙回收桶全台回收據點(含QR Code)」圖卡及「拒絕電子煙」宣導海報電子檔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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